居留簽證最常見的六個退件原因
申請配偶居留簽證被退,多數情形跟婚姻本身無關, 是文件層面的疏漏。這六項是實務上最常見的。
一、姓名拼寫不一致
護照上的拼法、公證書上的拼法、翻譯本上的拼法, 只要有一個字母不同,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同人而退件。
西里爾字母轉寫成拉丁字母沒有唯一標準, 同一個名字可能有好幾種合法的寫法 (例如 Ю 可以寫成 Yu 或 Iu)。 不同機關、不同年份辦的文件,很可能用了不同的轉寫規則。
處理原則:一律以護照上的寫法為準, 所有文件與翻譯都照抄,不要讓翻譯人員自行決定。 如果既有文件上的拼法確實不同, 要準備說明兩者為同一人的佐證,而不是自己改。
二、文件過期
單身證明、無犯罪紀錄證明這類文件證明的是開立當下的狀態, 不是永久事實,所以收件機關會要求時效內的版本。
最常見的情境是:三份文件同一天一起去辦, 最後一份辦好、認證跑完的時候,第一份已經過期。
解法是倒著排時程: 先確定送件日期,再對每一份文件往回推 「有效期多久 − 認證要多久 − 辦理要多久」, 算出它該開始辦的日子。各文件的起跑時間會不一樣,那是對的。
三、翻譯本沒有經過驗證
這一項最多人搞錯:譯本本身也需要依規定辦理驗證, 不是找個翻譯社翻完就能用。
更常見的錯誤是順序反了——先翻譯再送認證, 結果認證到的是譯本而不是原件,回台灣一樣不被接受。 正確順序是先完成原件的認證鏈,最後才翻譯。
四、版本拿錯
同一種證明可能有不同版本,不同用途要求的版本不一樣。 例如某些證明有「簡式」與「完整式」之分, 只有完整式才記載足夠的資訊。
遞件前先問清楚收件機關要哪一種。 拿錯要重辦,而且要從第一站開始跑。
五、缺少關係證明
除了法定文件,審查也會看 雙方確實有共同生活基礎的佐證。
往來紀錄、通話紀錄、合照、機票與住宿紀錄, 這些不是每次都會要求,但被問到時拿得出來, 遠比事後回想有用。建議從交往開始就整理保留。
六、資料前後矛盾
申請書上填的日期、面談時講的日期、 文件上記載的日期,三者要對得上。
不一致才是問題,記不清楚不是。 所以填申請書之前先把時間軸整理一次, 雙方對過,不要各憑印象填。
被退件之後
退件通知會載明理由。 第一件事是看清楚是缺件、版本錯,還是實質審查的問題—— 前兩者補齊就好,第三種要處理的是別的事。
不要在沒弄清楚理由的情況下重送一次, 那通常只是再退一次。
應備文件、版本要求與有效期限會隨法規調整, 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、我國駐外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當時公告為準。